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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送达永泰县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《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告

2026-04-09

关于送达永泰县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《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的公告

永泰县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125738041167P)

我局于 2026年1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《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樟税罚〔2026〕1号),由于你公司失联,文书无法直接送达、委托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。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,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。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。

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

2026年4月9日

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

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

樟税罚〔 2026〕1号

永泰县青龙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:(纳税人识别号: 91350125738041167P )

经我局(所) 对你(单位)(地址:永泰县梧桐镇政府大院内 )限期内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,你 (单位) 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:

一 、违法事实 及证据

根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( 2025)闽01执恢113号之三,你(单位)名下位于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西林村等五处房产(权证号:樟房权证Z字第0880126号、第 0880127号、第0880128号、第0880129号、第0880130号)、七宗土地使用权(权证号:樟国用(2005)第0859号、第0860号,樟国用(2007)第09047号、第09048号、第 09049号、第09050号、第09051号)及分别位于永泰县青龙溪大洋水电站、春光水电站、马头台水电站、曲埕水电站的127处机器设备和19处构筑物,由永泰杭利水电发展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50125MAEQN1A249)于2025年10月30日以263065365元拍得,你(单位)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〔2023〕764号)第三十三条第一项,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开具相关业务发票并及时申报。你(单位)限期内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。

上述 违法 事实,主要 有以下证据证明 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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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处罚决定

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三条第(一)项,决定 处六千元罚款

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6,000.00 元。限你 (单位)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 缴纳入库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我局(所)可依照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、又不履行的,我局(所)有权采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,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国家税务总局永泰县税务局

2026 年 1 月 14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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